河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基本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有效加强工程建设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是指由学校单独出资(包括财政投资、自筹资金)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在学校现有校园内或学校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其他土地上进行的新建单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由基建处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须形成完整的资料或记录,并留存基建处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备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主要环节和程序: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及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与保修服务、结算审计与财务决算、档案信息管理、工程监督与评价。
第二章 基本建设规划
第六条 学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单位由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应程序选定。
第七条 经学校审核通过,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审批后的校园总体规划是开展校园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 结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在学校总体规划框架范围内,按照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校园基本建设发展规划,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统一组织审核。
第九条 因学校发展需要调整校园总体规划的,调整工作由基建处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批复文件、郑州市以及工程所在地辖区规划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提出初步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依照法定程序报郑州市工程所在地辖区规划部门批准。根据《河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报郑州市工程所在地辖区规划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学校的资金状况,原则上在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园控制规划范围内进行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第十二条 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应使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不对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及附近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工作由基建处提出立项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决定。根据《河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决定。
第十四条 校内立项完成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备案审批手续。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拟建项目的环境、土地利用、技术和条件的可行性,实施进度,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编写包含投资估算、设计方案在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单位由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应程序选定。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涉及的初步设计方案及设计功能应广泛征求师生和相关使用单位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科学决策。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根据基建工程全过程审计要求,基建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情况报学校审计处备案。立项报批责任人应在立项审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审批资料整理完毕并移交基建处存档登记备查,须移交学校档案馆的工程资料,由基建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资料交接过程应由相关经办人、交接人签字交接,留存完整移交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建设区域涉及已有房屋等地上建筑及构筑物拆迁的,应及时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因建筑物拆除涉及建设期过渡公房调配的,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并根据学校关于房屋及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项目勘察设计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按照相应程序选定。基建处负责提供勘察、设计任务书等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设计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定后办理规划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基建处应及时进行工程规划审批工作。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批复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学校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意见、学校主管领导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确保设计功能科学、合理。基建处应对设计图纸的深度、建筑功能进行审查评估。根据学校讨论论证意见,设计图纸经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定稿后,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重大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学校专题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施工图纸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图纸审查机构应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选定。施工图未经图纸审查通过不得使用。审查通过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总平面图、消防、人防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手续。
学校在当年的预算中对确定要实施的建设项目安排相应经费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章 基建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采购与安装单位、专业暂估价项目单位的选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期间,任何人不得询问或透露招投标底价(控制价)等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发表倾向性意见干扰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和暂估价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招标控制价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编制,审计处负责审核。招标文件等技术资料报建设单位备案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一般不设固定标底价,只设控制价。基建工程单体建设项目的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应由审计处、基建处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负责编制,经基建处、审计处审定后,统一对外发布。
招标文件有关技术条款、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需由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审核后发布。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应采用国家示范文本,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列入招标文件。
学校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前,必须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和学校现行《河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六章 项目实施及施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建处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由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方进场施工时,基建处应按照合同约定明确甲方驻工地代表,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总体掌控基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和造价动态,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配套设备、材料的市场调研、质量认证和进场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建工程单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文件,严格执行“三控、三管、一协调”(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三管:合同管理、职业健康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信息化管理;一协调:组织各类工程协调)。
第三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所列的基建工程内容组织实施,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肆意分包或转包。否则,学校有权按合同约定通过违约金形式追求其违约责任,并责令转包方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撤离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配套或附属工程的设计,除主体工程设计范围内的补充和深化设计及设计调整外,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选定设计单位。
第三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具体安全保障责任依据《河南工业大学基建工程安全施工实施细则》《河南工业大学基建工程安全防控应急预案》等两项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以及功能改变、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造成的图纸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按学校相关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技术核定、现场签证,人工费、材料费的调整认价等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河南工业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基建工程应实行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制度。基建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审计程序,实行“多支笔”会签制度。工程款支付前,应执行工程款支付公示制度,在建设单位的督促下,由各参建单位及时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材料采购合同及时付款,不得拖欠材料供应商价款和农民工工资。若施工单位违约,学校将采用代扣方式支付(从当期或下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拖欠材料供应商的价款,农民工工资支付将提交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由代扣产生的有关管理及过程费用(如管理费、税金等)由施工单位承担;如供应商违约,施工单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工程验收移交与保修服务
第四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基建处牵头,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下,进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工程竣工合格后,由基建处负责按照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基建工程项目的校内验收移交工作由基建处协调,组织学校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计监督机构等进行联合验收和移交。
第四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处在接收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取得质量保修书及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结算价内留存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义务和责任,在无违约责任和工程无质量缺陷的前提下,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进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可依照合同相关约定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支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从工程竣工交付之日起负责所接收的基建工程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施工质量问题,由运行管理部门受理维修申请,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八章 结算审计与财务决算
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要求的时间内组织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和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
施工单位在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按照《河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基建处接到经监理单位审核的结算资料后,应及时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四十四条 对于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实行“两审”制度,其中基建处负责工程结算的初步审核,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的最终审计,审计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基建工程项目须按照《河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相关工程审计管理规定按照审核权限送审计处审计。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为工程结算支付的最终依据。
第四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结算审计后,由财务处牵头,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审计报告配合财务处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应在结算审计后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程档案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修缮等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协调各专业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施工单位不仅指总承包单位,在总承包施工合同外的其他施工队,包括可能发生分包的基础、消防、装饰等队伍,还有室外工程所涉及的施工队等等,都在本条所指的施工单位范畴。
第四十八条 基建工程档案在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前,档案及工程资料应由基建处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借阅,并及时提醒借阅人按期归还。借阅人必须保证所借资料完好无缺,且借阅七天内,必须及时归还。超过期限如仍需借阅者,需向档案及工程资料借阅登记人员续借。
第四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基建处负责按照《河南工业大学基建工程竣工资料归档移交要求》(详见附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工程项目和工程档案的移交,由基建处出具交付清单,审核竣工图(包括电子版)完整性,将工程实体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程档案移交给学校档案馆和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由基建处安排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移交前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项目管理、采购、施工、监理等部门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档案、文件资料的收集、积累、整理、组卷和归档工作,以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五十一条 本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基建档案时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校外人员如需查阅基建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本人证件经本处领导批准后,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基建档案归档后,基建档案管理及借阅应按照学校基建工程档案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章 工程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并接受学校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学校基建工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相关管理办法。各项目参建单位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项目责任人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自律承诺书,认真履行工程廉政责任,切实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需要出具绩效评价的,由基建处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问责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